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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2-22 [来源]: [浏览次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字[2016]13号

服兵役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四)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条  标准及年限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条   申请与审批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入伍学生将加盖征兵办公章后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三)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确定学生国家资助资格及金额。

对于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如学院帮助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有实际操作困难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保证将补偿资金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后,将补偿资金汇入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或通过现金支付等方式向学生支付相应资助款。

(四)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不得先收后补。

(五)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六)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条  资金拨付和管理

每年10月份左右,按要求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备案材料上报市教育局。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在收到资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支付资助经费,将经费统一拨付学生本人银行卡中。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金留存学院按每年减免金额用于逐年冲抵学生学费,不可一次性全部发给学生,并开具年度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如在学生复学期间发生退学等情况,学院应将剩余学费减免资金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服兵役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月10日印发

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