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字[2016]12号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院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二条主要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学费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助标准:
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二)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并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提出教育学费资助申请。如实填写《XXXX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
(2)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后,根据教育厅相关要求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市教育局。
(3)待财政部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通过审核的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资金按财政渠道拨付给相应高校。各高校在接到未通审核学生的名单后,再收取未通过审核学生申请资助的学费。坚决避免对通过初审的学生先收取其应受助的学费,待接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再退还学生的“先收后退”做法。
(4)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6年1月10日印发